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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物业费才给钥匙,开发商是否违约?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09 10:49:53    当前栏目:房产纠纷    来源:    阅读:
        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要求买受人按照出卖人制定的房屋交付流程先行预缴物业费、代办产权证费用、公共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后,才能交付房屋钥匙,应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履约阶段,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交付购房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地点向出卖人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第二,办理人住手续。办理人住手续也就是商品房的交付,是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阶段,也是买卖双方最容易发生纠纷的阶段。买受人在办理人住手续时应首先要求出卖人开发商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房屋为居住用途的,还应要求出卖人开发商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对房屋进行验收后,买受人应缴清剩余房价款,与出卖人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合同,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领取房屋钥匙。第三,申领产权证。这是商品房买卖的最后一个阶段,由于产权证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最重要的证明,因此产权的过户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意义重大。目前在本阶段一般要经过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缴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与房屋交易有关的税费等步骤。最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要求买受人按照出卖人制定的房屋交付流程先行预缴物业费、代办产权证费用、公共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后,才能交付房屋钥匙,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双方的合同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买受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应当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同时履行的,出卖人无权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制定收房条件和流程,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按照该收房条件和流程接收房屋,如果出卖人因此延期交房,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实践中经常存在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交纳物业费,再行交付房屋的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虽有联系,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如将买受人与物业公司需经洽商才能确定具体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交房的条件,对买受人将极不公平,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买受人在此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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