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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卖房者违约的,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0 11:11:37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所称的房屋的出卖人是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这里所说的一般卖房者非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该解释同时规定,一般卖房者的违约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法是专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的争执,而一般卖房者是不能算为经营者。南京房产律师指出,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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