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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关系不明 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9:58:25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案例简介]

  陈军因为向袁梅借款15万元应急后,因无法及时将钱归还给袁梅,于是陈军将自己名下一套建筑面积85.24平方米的住宅房抵押给了袁梅,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

  去年3月,通过中介公司,陈军以67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卖给了张福(化名),在收到张福45万房款后,双方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过户,而剩余的21.5万元张福也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入了袁梅的银行户头内。陈军认为张福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1.5万元存入袁梅的帐户内,而袁梅又不愿意将这钱归还给自己,于是将袁梅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付清房款21.5万元,并要求张福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上,袁梅辩称,因为陈军向自己借款未还,故将这套房屋抵押并进行了他项权利登记。陈军要卖房子,须得到自己的同意。当时,双方就说好了购房款用来归还借款。而自己收到张福这21.5万元的房款是经过陈军同意的。陈军是用这笔钱来冲抵借款的,双方都在收据上签名的,根本就不存在他不知情的说法,故不同意归还陈军钱款。张福辩称,自己已经向陈军付清房款,这21.5万元是经过陈军同意后才转帐给袁梅的,双方当时在收据上都签名的。

  日前,青浦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故对原告陈军(化名)要求被告袁梅(化名)付清所欠房款2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陈军与张福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张福已经向陈军付清了购房款,双方也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陈军主张张福未付清购房款,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陈军认为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而事实上其与袁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为此办理了住房抵押登记。在陈军与张福之间买卖关系成立的情况下,陈军向袁梅的请求是要求其付清购房款,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故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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