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继承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房产如何分

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房产如何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29:45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案例简介】

  裴女士与赵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0年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单位分配住房两套,该两套住房,在裴女士与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计算双方工龄后,分别以96成本价和97成本价购买,在双方离婚时,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均未发放,无法进行分割,离婚时两人口头约定,上述两套房屋待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再进行分割。现裴女士得知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已经下发,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分割,赵先生不同意,赵先生称,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三套房屋,要求分割的这两套房产是单位分割给他的,另外一套是裴女士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裴女士单位分配给她的。该房现有裴女士承租并实际使用居住。赵先生要求对这套房屋也进行分割?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离婚时,如果当时没有取得房产证,在取得房产证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当时两人协议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取得,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没有取得所有权,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因此,可以在取得所有权证后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计算双方的工龄后购买的房屋,因此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赵先生主张的裴女士承租的单位房屋,裴女士只有承租权,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房产是裴女士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