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养母生前房屋继承问题闹纠纷,诉诸法院获支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21 07:24:04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房产律师网 阅读: 次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汪清依法继承养母生前所有的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234号两层楼房产权的六分之一。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履行。
该案所涉及的遗产是房屋继承。早在1985年9月,被告之父汪伍星与邹嫦英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汪伍星便将自己过去已婚所生之子汪跃进带到身边与邹嫦英三人共同生活。一年后的1986年11月,因双方并未生育子女,汪伍星与邹嫦英商定抱养了汪清作为养女。1991年2月,汪邹夫妇在县城购买他人出售的104.85平方米的一幢二层简易楼房的一楼,至2005年8月又买下该幢楼房的二楼,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售方便把房屋的产权证办理登记在邹嫦英的名下。2006年9月,邹嫦英去世后,汪清仍与养父和养父之子汪跃进共同生活。后该土地所有权证又由汪伍星变更在汪跃进的名下。2007年10月,汪清外嫁高安市,2010年1月回到原籍上高县探望养父时,汪清发现原居住的房屋产权证已变更登记在汪跃进一人的名下。对此,汪清在据理力争房屋产权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养母邹嫦英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该幢两层楼房系汪伍星与邹嫦英的共同财产,扣除汪伍星一半后,邹嫦英的遗产为:该二层楼房的二分之一,其丈夫汪伍星、继子汪跃进、养女汪清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计算,汪清有权继承二层楼房产权的六分之一。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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