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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权利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08 14:54:2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承租人的权利

  1.要求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安全适用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能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对租赁物的改善、增设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3.转租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收益权

  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5.获得补偿权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避免损失的扩大。

  6.继续承租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条款是对承租人居住权的法律保护,具有物权性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7.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同等条件通常是指同等价格条件以及支付条件。

  8.租赁物瑕疵解约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或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或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同住人租赁合同承受权

  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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