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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是否包括再转租行为?

作者: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1 09:59:15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然而,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又将房屋再转租。这一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也就是南京房屋租赁律师所称的“二房东”、“三房东”乃至“四房东”、“五房东”。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物也在高速流转,炒房是购买房屋的所有权牟利,而现今也催生了一些靠转租生活的“二房东”、“三房东”。许多房屋的承租人并不清楚房屋的所有人是谁,也不清楚房屋的最初承租人是谁,一般其房屋都是几易其手,其只知道他的上一手房东,有些房屋的出租价格被炒得已经严重偏离市场价格。这种再转租行为是否是司法解释所称的“转租”,是否与“转租”适用一样的法律呢?

  有观点认为,再转租严重损害了房屋出租人的利益,因为出租人对于越是后手的次承租人其控制也越松散,甚至后手的次承租人会脱离出租人的控制,如果其对于房屋不当使用,出租人会鞭长莫及。因此,应对再转租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即便放开转租,也只能放开到二手转租。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就是经济的高速运转,与之相对应的必然是物的快速流转,多手转租,可以使得租赁物,物尽其用,禁止多手转租缺乏法律依据。再转租行为完全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法律也并未对这种行为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再转租也适用《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有关转租的规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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