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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隔断群租被诉赔偿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22 19:31:02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张女士将一套三居室出租后不久,却发现房屋被打了隔断还进行了转租。愤怒的张女士将承租人付先生和南京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5200元的违约金。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5年6月1日,张女士和付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位于鼓楼区某小区的一套三居室出租给付先生,双方约定该房屋为付先生及其家人居住。当日,付先生缴纳了3个月的房租后,张女士便将房屋与钥匙交给了付先生。2015年6月29日,付先生联系张女士,要求退租,并返还全部租金,张女士不同意,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到了2015年8月9日晚,张女士去房屋送煤气卡,惊异地发现房屋竟然被打下了隔断,房间内居住了多名名陌生人。经询问,这几个人均是与南京某中介公司签下的租赁合同。张女士试图与付先生协商,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张女士认为,付先生与其协商是以本人居住为意思表示,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其擅自转租以及私自打隔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拆除隔断墙,并支付违约金5200元。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失。

  为保证租赁物的安全适用,房屋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实际交付承租人后,应当定期到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如发现承租人未经自己同意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时,可行使合同撤销权。擅自打隔断,拆改结构,允许他人在房屋中长期居住,而出租人又无法及时了解居住人的信息,不仅增加了安全隐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造成损害,而且扰乱了租赁市场,更严重的极易发生扰民、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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