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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答:公有住房能否改变房屋用途?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9:01:25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行为之一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一)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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