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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居间费用如何确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02 10:40:37    当前栏目:二手房知识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中介费用如何确定,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对待。

  1.常规经纪服务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因此,对于已经完成的常规经纪项目,中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公示的收费标准确定。对于没有完成常规经纪项目的,不能主张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但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文本费等,可以适当予以支持。

  2.延伸经纪服务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或者提供的格式文本事先未向买房人明确说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相应的中介费用的,可以不予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违反该规定的,费用不予支持,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炒卖房号,或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的,对该差价不予支持。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国家税收或限购政策的,应当依法认定合法的交易关系,买卖双方未按照“阴阳合同”约定履行的,居间方请求中介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受房地产新政的影响,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无人支付,扣留当事人交付的定金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的,由于定金与房屋产权证书与中介费用并非构成对待给付,因此应当予以返还,中介费用可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另行主张。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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