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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房者房屋验收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25 17:30:42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增高,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热,广大购房者也对房屋质量问题越来越关系。毕竟,房屋关系着一家人一生的积蓄,如果买了一套质量不过关的房子,无疑是对一家人重大的打击和损失。南京房产律师根据自己多年以来的执业经验,对于房屋验收问题给出如下的建议。

  一、一定要先验房再收房

  一般而言,验收房屋的过程可以分为书面验收、现场验收两个部分。书面验收就是查验和收取和房屋验收相关的特定文件,如查验竣工备案表、实测面积数据、交付许可证等,并对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书进行收取。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省、市建设厅统一制定的。

  至于现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1、查验房屋是否和自身所购买的房屋一致,地址、丘号是否对应,结构设计是否和房屋原设计图相一致;

  2、房屋应该具备完善的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查验相关配套设施是否和合同约定一致;

  3、查验房屋质量从外观是否合格,门窗等设备是否合同的具体约定;

  4、查验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细节是否和交付的房屋一致。

  如果在验房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买房人应当拒绝签收,在交接记录上可将为何拒绝签收的情况如实记载。在拒收之后,可将拒收理由书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给开发商,并将邮寄单保留作为存证。对于配套设施缩水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瑕疵等情况,单个购房者的交涉或者诉讼往往势单力薄,可联合其他同类购房者形成联合力量,提出共同诉讼或者共同展开维权行动,善于合理运用网络媒体和新闻传媒的力量,对开发商构成一定的压力。南京房产律师提醒:有些开发商因为房屋质量尚未达到验收标准但又害怕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往往骗取购房者误以为房屋质量已经过关而收房,购房者对此应当予以特别注意。

  二、警惕开放商乱收费

  在现实层面上确实有不同的开放商对于不同的购房者制定不同的物业费标准,这些有可能是出于促销的目的,也有可能是根据他们所了解到的购房者经济能力“看人下菜碟”。对于享受同一服务的购房者而言,此种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价格歧视。开发商还有可能承诺购房者较为低廉的物业费,但是在交房前后却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大幅度提高物业费,这就涉及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有利益输送的不正当关系了。对于此种不当的价格歧视和欺诈行为,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直接投诉,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方法是要求开发商将物业费标准落实在纸面上,而不轻信口头承诺,以作为将来维权或起诉的证据。

  三、警惕购房陷阱

  在正式的购房协议已经签署并且备案的前提下,开发商无权单方面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购房者完全对此也无须理睬。很多开发商会基于购房者急于拿到房子或者其对法律不够了解,疏于防范的心理,而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订对其不利的补充协议或者条款,比如:“双方约定在交房后不再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等等。如果签订了此类协议,形同购房者自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种放弃是难以挽回的。购房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警惕,对于开发商在正式购房协议签订后没有充分理由要求签订补充条款的,购房者对此可正大光明予以拒绝,如果开放商逾期交房或者以种种理由在交房的进行刁难,购房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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