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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客购房14套因未提供贷款资料合同解除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07:29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李某与融安县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共买了14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李某在90天内提供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但李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被开发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了解除买卖合同,李某赔偿融安县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套商品房各一万元的损失,共计14万元的调解协议。

  开发投资公司诉称:2012年6月12日,李某向其购买由开发投资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小区的14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后的90天内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如逾期提供,融安县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解除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2012年9月12日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李某仍无法提供按揭贷款的相关材料,经多次书面催告仍无法提供,并找多种理由推延时间。与李某协商无果,不得已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也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融安县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未付房款的总价,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在90天内提供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已经构成了违约,融安县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催告后,李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融安县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也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据此,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耐心调解,最终,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放弃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损失数额。自愿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自愿赔偿融安县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套商品房各一万元的损失,共计14万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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