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买卖首付比例提高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首付比例提高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2-28 22:36:0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目前,各地实行的限贷政策大多规定,贷款购买商品房以及二手存量房的,属于首套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总房款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6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标准。此项规定对于买受人的履约能力提高了门槛。

  首付款的比例每提高十个百分点,对于动辄几百万的房产,其具体金额会增加几十万元。此种情况下,买受人能否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尚不能导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品种,也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买卖行为,买受人具有消费者的特征。不过,房屋毕竟不是普通民需商品,其总价高、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在现阶段还是应当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来对待。国内投资渠道少,投资需求旺盛。况且,通常人们很难判断买受人购买目的是基于自助还是投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后;在短时间内都很有可能产生极大的价格差额,加之房屋交接手续又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使得买卖双方经常将合同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相对比,失利的一方比较容易毁约。如果将首付款比例或者税费增加等事项作为情势变更对待,极有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法锁”的解除,从而影响到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从法院系统以往的审判实务思路分析,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始终采取了极为严谨、慎重的态度。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慎重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作出了相关司法实践指导。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9年发布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情势变更问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上,还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如遇情况特殊确需适用的个案,必须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一审、二审法院不能未经审核自行适用。由此可见,司法审判领域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持慎之又慎的态度。

  最后,首付比例或税费标准的提高,固然增加了购房成本,但这并非属于不能克服的困难,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认为构成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此外,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买房人也应对一些房产市场风险有充分的预见,不能借口因宏观政策的调整而任意解除合同。由于房价持续居高不下,政府屡次出台调控政策,且在相当长的一段特殊时期内,均有新政策出台的可能性。因此,作为买受人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对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决定购房时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进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段的应对准备。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