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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答已经出租的房屋被查封,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0 22:04:35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已经出租的房屋被查封,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法院查封在后的情形,我国立法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房屋被抵押、查封、拍卖等受到侵害,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因出租房屋被查封而受到影响。

  房产律师分析解答

  查封,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一种限制。通常由人民法院通过登记机关对被申请人有权属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权属限定或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贴上封条。查封的目的在于确保查封物的现状,使被申请人不能擅自处分查封物,同时也使第三人避免与被申请人发生交易而受到损害。查封只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一种防范性的手段,不殂碍其他债权人的实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可见,对于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法院查封在后的情形,我国立法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房屋被抵押、查封、拍卖等受到侵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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