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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贷款逾期未还 银行申请优先受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19:3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夫妻抵押房产申请周转贷款到期未还,银行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获法院支持。6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杜春、李小红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欠原告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13400元,原告对合同规定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0年5月12日,被告杜春、李小红夫妻以开店为由向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短期周转贷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日,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春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信用社向被告杜春提供借款10万元用于建材店周转;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6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被告杜春、李小红出具了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用其位于丰城市的一套房产作抵押,被告李小红作为共有权人签署了《同意抵押意向书》。信用社依约于2010年5月12日将借款款发放到位。履行期满后,被告杜春仅归还小部分借款利息,截至2012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100000元、利息134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3400元。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杜春催收该贷款。因被告杜春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双方酿成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杜春、李小红归还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13400元(至2012年12月20日止,此后利息计至还清款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春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杜春未按照合同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小红承诺上述借款逾期未还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约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以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对两被告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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