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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8 23:22:08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让方主要由于以下原因而承担违约责任:

  1.出让方违反土地瑕疵担保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该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关于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其法理同样可参照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偿合同。因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两项法定义务,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作特别的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合意排除的情况下,其将作为默示条款直接进入到合同中,作为出卖人合同义务的来源。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清晰的,较少存在权利瑕疵情形,更多的是存在物的瑕疵问题。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出让方必须正当、全面履行瑕疵说明义务。如果出让方事前以明示的方式将出让土地的瑕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仍然愿意受让并签订合同的,则可免除出让方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出让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没有如实告知,或者出现了告知瑕疵以外的其他瑕疵问题的,出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2.出让方不按约定交付出让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和交付出让的土地是其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如因可归责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迟延履行、不正确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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