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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追收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其性质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15 22:09:12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土地出让金可以看作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价格,即土地使用费,属于房地产税费中的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制度实质体现了法律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而在实践中则主要体现为土地规划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出让后的土地可以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流转;划拨后的土地通常不可以进行使用权的流转,但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仍可进行流转。然而,土地使用权不论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进行移转,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土地出让金的内涵包括真正的地租,即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土地投资的折旧和土地投资的利息。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遵循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学规律,体现着土地资源保护法的各项原则性要求。更重要的是,以单独的形式明确土地出让金,除了具有经济调控意义之外,还具有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内涵。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具体实施,土地出让金的制度精神得以彰显,而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原则也得以深人人心。

  对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该类争议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原则作出实体处理。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开发,终极目的是以赢利、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根据法律的授权,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当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招拍挂”等市场运作的形式,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国有土地时,对于参加竞买国有土地的受让人而言,在土地转让活动中不仅仅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且还具有普通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身份。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全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决定了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因此,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的案件的性质应当是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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