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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千万开发房产到期未还担保人担连带责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31:00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江霞) 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刘某的申请,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某1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李某因开发房产,向申请人刘某借款950万元,约定2012年7月20日还款。申请人李某多次催讨未还。双方结算至2012年9月11日止,共计欠本息1100万元。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对李某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在民间借贷,尤其是较大额借贷中,出借方更应谨慎,最好能如上述案例中的刘某一样,要求借款方提供具有一定清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债务担保,以防借款方因市场风险丧失清偿能力而导致债权落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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