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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卖方不肯搬离:请看案例中房产律师如何出招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1-05 03:36:04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在现实的房屋交易中,买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卖方就应该及早搬离房屋并迁出户口,以便买方顺利入住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然而,现实中却有很多前房主,即使在过户之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试图让买方答应自己的不合理条件。那么,对于这样的“老赖”卖方应该如何对付呢?最近,南京房产律师所办理的一起房产案件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2016年,张某和王某达成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向张某出售二手房一套,价格为200万元,张某一次性向王某账户支付198万元,但并未约定2万元尾款何时支付,也未约定王某何时搬离房屋。2016年9月,张某和王某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正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搬离房屋,在多次协商无效之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搬离房屋、迁出户口,并赔偿张某因此而产生的租房损失。张某委托南京房产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庭审,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辩解称,张某一直未曾向其支付剩余的2万元房款,且房屋买卖协议中未约定搬离日期,因此其有权在收到款项之前不搬离房屋。南京房产律师作为购房者张某的代理律师,对于王某的辩解进行严词反驳。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张某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居住之用,王某迟迟不搬离房屋的行为导致张某不得不另行租赁房屋,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严重违反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但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本案中,王某在房屋中逾期居住达数月之久,早就超过公认的合理准备时期。而且,合同中并未规定以支付尾款作为王某搬离的先决条件,王某搬离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而2万元尾款只占总房款的一小部分,且并未规定支付时间,王某以2万元尾款为理由拒绝搬离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丧失商业信誉,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王某长期拒绝搬离房屋的行为早已失去张某的信任,构成丧失商业信誉,张某有理由相信即使支付了尾款,张某也未必会搬离案涉房屋,因此有权中止尾款的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立即搬出案涉房屋并将家庭户口迁出,并赔偿王某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张某按照法院判决搬离了房屋,但张某对王某的赔偿和王某应当支付的尾款相抵之后,尚有几千元差额,王某大度地表示不再追讨。南京房产律师又一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真诚感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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