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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不履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的,出让人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24 19:02:14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审判实践中,因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发生的争议比较普遍,也是出让人请求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事由。出让人和受让人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其应负的主要合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出让人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让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在实践中,许多出让人和受让人未按该规定执行,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普遍比较长,有的长达一年以上。此种情形下,如果受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出让人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各方争议比较大,如果受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则会导致大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解除,不利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实务中一般做法是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认定受让人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据此确定出让人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是否支持出让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出让人已经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且实际开发利用了土地,而受让人仅欠付少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可以责令受让人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不宜支持出让人解除合同的诉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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