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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01 23:25:02    当前栏目:房产开发    来源:    阅读:
    首先,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出让方与受让方以合同形式合意创设的一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自应受物权变动原则的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系采用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其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应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行为为基础行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标的物是否成就、能否交付,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只是合同履行的结果问题,并非当然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决不能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来反推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即可依法生效。
    最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方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才可借此表明其为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才依法享有处分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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